第152章 收服(2/3)
二等,主要指西域人,是最早被蒙古征服的,如钦察、唐兀、畏兀儿、回回等,另外,蒙古高原周边的一些较早归附的部族,也属于色目人,如汪古部等。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晚被蒙古征服的、四川、云南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为第四等,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
大元朝这个着名的民族政策,李木秋身为读书人不可能不知道,但是这个政策太过可笑,太过失策,李木秋深明其中弊端,所以做声不得。
林文道“这样还会大定天下?天下万民如何得诚心归附,刀压迫的安定不是真正的安定,有人欲起如何无人响应?”
林文接着道“还有虽然早在元成立前的蒙古国时期,成吉思汗攻占中原后有位大臣提出将当地汉人驱赶后把中原变成蒙古人的大牧场。但成吉思汗的谋士契丹人耶律楚材以可以向汉人征收大量税收为由强烈反对这个计划,因而该提案没有实施。蒙古人建立的大元在消灭宋朝前,统治者忽必烈为了方便管治中土,就已在中土开始行汉法,将中国的大都作为首都,建立了一套以传统中国中央集权作蓝本的政治体制,例如设立了三省六部和司农司等一系列专司机构,使用中国的统治机构来统治人民,并在朝中任用了大批儒臣,包括刘秉忠、姚枢、许衡等。大元的首都大都就是在刘秉忠等人的规划下建成的。此外,大元还建立了儒户这个户籍来保护和优待读书人。后来,又恢复了科举制度不过名额很有限,尊崇孔子,并将儒家学说中的程朱理学定为大元的官方思想。然而,其“汉法”施行得并不彻底。而且,大元存在等级歧视制度。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大元将国民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学术界迄今并没有发现大元有把国民明确划分为四等的专门法令,但这种划分却反映在一系列不平等的政策和规定中。比如元政府曾规定汉人不许结社、集会、集体拜神,禁止汉人私藏兵器例如数家才可共用一把菜刀,蒙古人被汉人打死需要偿命,而蒙古人因争或乘醉打死汉人只需“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汉人如当兵则不许充宿卫,如当官也往往只能做副贰虽然实际上存在很多例外情况。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汉族人均不平等。由于元朝的覆盖面积较广,除中原地区外还包括许多其它地方,不少中亚汗国君主以及蒙古王室成员都不满忽必烈行汉法的举动,忽必烈晚年也渐与儒臣疏远,因此汉法并未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
蒙古大汗可以随时把汉人视如生命的农田,连同农田上的汉人,赏赐给皇亲国戚――亲王公主或功臣之类。宋朝灭亡后所举行的一次赏赐中,少者赏赐数十户数百户,多者竟赏赐十万户。每户以五口计,一次就得到五十万个农奴。
汉人忽然间失去他祖宗传留下来的农田,而自己也忽然间从自由农民沦为农奴,没有地方可以申诉。蒙古人,都可以随意侵占农田,他们经常突然间把汉人从肥沃的农田上逐走,任凭农田荒芜,生出野草,以便畜牧。
第一任大汗铁木真即曾规定,杀蒙古人的偿命,杀色目人的罚黄金四十巴里失,而杀死一个汉人,只要缴一头毛驴的价钱就可以了。
遇到征伐战争,差别待遇较平时更甚。
像一二八六年,为了明年进攻安南王国,征用全国马匹,色目人三匹马中只征两匹;而汉人的马,无论多少,全部征收。
以后不断征马,每次如此,汉人的马就成为珍品。蒙古统治中国,从基层起就有严密而彻底的控制。
每二十家编为一甲”,首长称甲主,由政府委派蒙古人充当。这蒙古人就是这二十家的总管,这二十家就是这蒙古总管的奴隶,衣服饮食,他可以随心索取,女子和财产,他更可以随心所欲。
元政府有严厉规定:禁止汉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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